第一条 为加强白碱滩区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区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白碱滩区档案馆收集档案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档案收集,是指白碱滩区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白碱滩区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现行或撤销的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形态的档案,依法予以收存;档案征集,指白碱滩区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反映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内容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和资料,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征集。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白碱滩区档案馆是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是白碱滩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接收和征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是档案馆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白碱滩区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研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载体多样的馆藏体系。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白碱滩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是:
(一)中国共产党白碱滩区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二)白碱滩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三)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白碱滩区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五)中国共产党白碱滩区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白碱滩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档案;
(七)白碱滩区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
(八)白碱滩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九)白碱滩区人民政府所列机构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十)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一)白碱滩区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
(十二)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
(十三)属于区级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区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四)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私人企业、个体经营户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十五)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
(十六)不属于白碱滩区档案馆收集的档案,经双方协商可寄存和代为保管;
(十七)本区的重点工程、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形成的档案。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第六条 白碱滩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内容是:
凡列入白碱滩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其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接收进馆,主要包括:各类档案、编研资料、检索工具、行业法规汇编、业务报刊、专业书籍资料等。
(一) 文书档案。反映本单位党、政、群团工作和业务职能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移交2001年以后形成的文书档案,还要与电子文档同步移交。
(二) 城建档案。本区在基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维修改造等方面形成的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
(三) 专业档案。本单位业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保存的专门档案。除了上级有明文规定可以单列保管外,都要移交进馆。
(四) 声、像、实物档案。凡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档案、证书、奖杯、奖状、过期作废的印章等。
(五) 会计档案、设备、科研、产品档案、人事档案。属撤销、破产、出售、兼并、转制、合并、合资、租赁单位,根据产权变动的不同形式分别向区档案馆或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寄存相关档案。
(六) 编研资料。本单位在各个时期编纂的各种参考资料,如:史志、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集、专题参考资料、文件汇编、单位出版的书刊、简报和其它资料。
(七) 检索工具。各单位在移交档案资料进馆时,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符合要求的检索工具。包括打印的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数量要求一式三套(向区档案馆移交2套,单位自存1套)。案卷目录还需另打印三套与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等组成移交清册。
(八) 有关报刊、图书资料。凡是与单位职能和业务有关的报纸、杂志、书籍和资料,应随同档案移交时一并向档案馆移交。宣布撤销、破产的单位,单位档案室的各类报刊、图书、资料包括编研资料、检索工具应全部向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白碱滩区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间:
(一) 凡列入白碱滩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在次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向区档案馆进行移交,具体接收时间由区档案馆按档案接收计划安排布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 本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部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60日内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 撤销、合并、转体单位档案的接收时间:为该单位宣布机构异动之时(包括当年)和之前的全部档案,要在单位撤销、合并、转体后3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四) 基建项目、重点工程和临时机构档案的接收时间:基建项目、重点工程完工之前,工程档案必须收集整理完毕,并通过区建设局的工程档案预验收,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3个月之内向区档案馆进行移交档案。临时机构,包括普查活动,在活动完成后3个月之内将整理合格的档案向区档案馆或向其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五) 实物档案、专业档案和有关报刊图书资料的移交时间,与文书档案移交时间同步进行。
第八条 白碱滩区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一)进馆档案应当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随意割裂和分散;
(二)档案进馆前应当由立档单位按规定整理好,档案整理、保管期限划分、目录和编研资料等符合规范化要求;
(三)立档单位应当编制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有关检索工具和机读档案文件级目录,随同档案一起移交;
(四)档案接收前,须由区档案馆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档案馆移交;
(五)档案接收时,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凡列入白碱滩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执行公务中形成的本属国家所有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类档案资料据为己有,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归档。禁止擅自销毁或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对已到进馆期限的档案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进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无故不交。
第十条 白碱滩区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是:
(一)散存在民间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在白碱滩区境内开展的各种反映白碱滩区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事业发展大型活动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档案资料。
(三)其它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征集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无偿捐赠,也可进行有偿提供。对捐赠或提供的档案资料,一经征集进馆,均开列收据,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和免费利用的权利,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对寄存的档案资料,未经其所有者的同意,区档案馆不得对外提供利用或公布。
第十三条 其他应当进馆的档案、资料也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