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我局的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群众监督机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内容
(一)执行公务的人员身份;
(二)领导及公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单位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承诺、办事结果;
(四)审批内容、程序、时限、所需的申报材料、办理结果、收费标准。
第三条 公示办法
(一)在政府信息网上或部门公示;
(二)印制公示材料;
(三)设置较为固定的公示栏或触摸式电子显示屏等。
第四条 凡未实行公示制的单位,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实行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