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组织档案的专项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五)自治区档案局对各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自治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自治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自治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三)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五)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六)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七)实行项目档案验收人员资格审查制度。项目档案验收人员应由熟悉项目档案工作及项目管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人员、主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相关行业档案人员、专业人员构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验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根据不同行业项目档案验收需要组织项目档案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采取召开档案专项会议的形式,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项目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评分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
(六)项目档案验收组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凡项目档案数量在2000卷以上的,抽查10%以上的档案;项目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不足2000卷的,抽查15%以上的档案;项目档案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20%的档案;项目档案经过预验收的,验收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重点检查在预验收时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整理规范》、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准予通过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办法》(新档发〔2002〕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附件1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审批(核准)
机 关 |
|
立项日期 |
|
投资规模 |
|
建设时间 |
|
建设单位
(法人) |
|
设计单位 |
|
主 要
施工单位 |
|
主 要
监理单位 |
|
计划档案
验收日期 |
|
计划竣工
验收日期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地址/邮编 |
|
电子信箱 |
|
申请单位
自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验收组织
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编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备注 |
1 |
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
|
16 |
|
1.1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 |
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 |
1 |
|
1.2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
2 |
|
1.3 |
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
制定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
2 |
|
1.4 |
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有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条款,控制措施有力。 |
2 |
|
1.5 |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
至少配备了一名专职档案人员,并随着档案数量的增加,相应增配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
2 |
|
1.6 |
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
全部档案目录实现数字化检索。 |
4 |
|
1.7 |
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经费 |
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
1 |
|
1.8 |
配备了适应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的现代化设备 |
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
2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编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备注 |
2 |
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
|
70 |
|
2.1 |
确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
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
2 |
|
2.2 |
制定了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或分类大纲,并能严格执行。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分类方案或分类大纲,无分类交叉和档案无类可归现象 ;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2 |
|
2.3 |
按照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真实、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归档率达100% |
2.3.1依据性文件 |
项目建议书及报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批文件,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报批文件。 |
5 |
|
2.3.2设计基础文件 |
工程地质、水文、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 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说明。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定位、 测试记录。 |
5 |
|
2.3.3设计文件 |
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其报批文件,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秘密、专利文件等,工程设计计算书,关键技术试验,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
5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编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备注 |
2.3 |
按照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真实、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归档率达100% |
2.3.4项目管理文件 |
征地、移民文件,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文件,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专项申请、批复文件。 |
8 |
|
2.3.5施工文件 |
建筑施工文件,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 |
10 |
|
2.3.6监理文件 |
施工监理文件、资料,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资料,监理工作声像材料。 |
6 |
|
2.3.7工艺设备文件 |
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零部件目录,设备测绘、验收记录及索赔文件,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 |
5 |
|
2.3.8竣工验收文件 |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计总结、工程施工总结、工程监理总结,项目质量评审文件,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验收审批文件,竣工验收会议文件,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及证书。 |
12 |
|
2.3.9其他应归档文件 |
科研项目、涉外活动、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财务、器材管理等文件材料。 |
5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编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备注 |
2.4 |
档案检索工具 |
编制了规范的科技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 |
5 |
|
3 |
项目档案的安全 |
|
14 |
|
3.1 |
有适应档案保管和利用需要的用房,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
做到了档案库房、阅览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三分开”。 |
2 |
|
3.2 |
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等措施 |
档案库房采取了防火、防水、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等措施。保管的档案没有破损、霉变、字迹褪变、虫蛀等现象。 有破损、发霉、字迹褪变、虫蛀等现象,但及时抢救的不扣分,未抢救的酌情扣分 |
4 |
|
3.3 |
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
实地查看。 |
4 |
|
3.4 |
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
文件中没有铅笔、圆珠笔等书写的不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的字迹。文件材料所用载体规范,符合耐久性要求。 |
2 |
|
3.5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
制定有科学、规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