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在局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责任
(一)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服务对象的办事意图,积极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服务。
(二)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申办的事项,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程序。也可一次性向服务对象提供书面资料、办事流程、注意事项等,达到让服务对象详尽了解的目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当场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有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办结的目的。
(四)对办事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办事人确有需要协助的,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五)对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六)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说明,对所办事宜把握不准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应在第一时间请示相关领导,并及时把能否办理原因告知服务对象。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工作要求
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局机关各科室的职能,熟练掌握自己所在职位的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一)努力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态度亲切热情,举止礼貌大方,服务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特别应注意有关少数民族、宗教方面的禁忌事宜。
(三)要想服务对象之所想,急服务对象之所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刁难设卡。
(四)告知事项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
(五)对需要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如服务对象需要或提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五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依照失职追究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