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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收集工作制度
2011-01-19 12:13   未知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规定》,为了丰富馆藏,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接收范围

按照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接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进馆的档案。

2、进馆档案的质量标准按照我局案卷质量标准及规定,进馆档案把好质量关,具体要求是:

2.1进馆档案必须有一式三份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和全引目录,其中两份进馆,一份留全宗单位。

2.2进馆档案要用国家标准的卷盒、软卷皮,卷盒、软卷皮项目要填写齐全完整。

2.3卷内目录、备考表要标准规范。

2.4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

2.5移交的案卷,卷内如有复打、复写笔字迹,要求重新复制。

2.6卷内文件破损的需要贴边、修裱。

3、案卷经接收人员检查,符合标准方可接收,接收时办理接收手续,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填写档案交接文据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一式三份,给全宗单位一份。

4、征集

外出接收档案人员,同时带有征集任务;凡是反映白碱滩区范围内的有价值文件、图书、音像制品、印章、文稿、题词、名人档案均属征集范围。

5、除完成上述各条的定额外还应对次年的接收工作做好准备。

6、收集人员应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以便领导及时了解情  况,遇到特殊问题应及时请示局馆领导;

7、接收人员要谦虚谨慎,搞好与接收单位和征集对象的关系,虚心向各单位同志学习,以提高自己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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