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新成立的并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关,就是新的立档单位,它的档案构成新的全宗。
(2)凡属下列情形,均非机关基本职能的根本变化:机关职能与工作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机关工作地点的变更,机关名称的变更、领导关系的改变以及由于某种原因机关曾暂时停止一段时间的工作等。
(3)临时机构一般不单独建立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但属于党委、政府直接领导,执行全面性的任务,为期比较长的,应建立单独全宗。
(4)如果两个机关合署办公,而文件是分别处理的,它们所形成的档案,应该分别构成全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