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类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部门档案馆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所保管的档案则不属于开放范畴。
依法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是公民或者法人的一项民主权利。档案的利用即是指档案利用者为解决或研究某一问题,以达到某种目的,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的行为。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