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有八项: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陕西省档案条例》增加了一项:档案工作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的可以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